本 能源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集中采購(鄱陽響水灘、山東莘縣項目)項目已獲批準,項目資金來源為項目業(yè)主的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項目業(yè)主分別為 新能源鄱陽縣發(fā)電有限公司、 新能源發(fā)電(莘縣)有限公司,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二、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2.1 第一標段: 能源鄱陽響水灘60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
2.1.1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北部響水灘鄉(xiāng)至謝家灘鎮(zhèn)之間一帶山脊上,海拔高度在145m~370m。山嶺海拔相對不高,表面植被較為茂盛,多為喬木,高度約為10m,灌木穿插其中,場址范圍面積約40km2。
2.1.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60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5.0MW≤單機容量≤5.6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本項目機型可以混排,混排機型數量不超過兩種),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塔筒規(guī)格為高度120m及以上的鋼結構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主選機位和備選機位;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應考慮降噪降功率運行的因素)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應考慮降噪降功率運行的因素)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字化交付工作
2.1.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11月底前完成4臺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全部到貨。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不少于2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4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地點: 能源鄱陽響水灘60MW風電項目招標人指定地點。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現場招標人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1.4其他要求和說明
(1)項目場內、外道路分界原則為:
第一標段:G236國道碧石段謝家灘鎮(zhèn)人民政府附近拐彎點。
第二標段:當地縣道與鄉(xiāng)道交界處。
本項目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橋梁加固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招標人僅承擔場內道路為滿足全部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的費用,不免除投標人在設備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管責任),其他所發(fā)生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高速路口改造及恢復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受現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2.2 第二標段: 能源山東莘縣312.5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
2.2.1項目概況
本項目場址位于山東省聊城市莘縣境內。場內海拔高度在40m~50m之間。場址中心距離莘縣縣城公路里程約28km。項目擬通過35kV集電線路接入新建220kV升壓站后,通過1回架空線路接入武陽站220kV側。最終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統(tǒng)報告及審查意見為準。
2.2.2 招標范圍
本項目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312.5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單機容量為6.2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鋼混塔架塔筒)、預應力錨索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塔內升降機(采用爬梯導向)及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配合招標人及招標人委托的數字化交付服務商完成招標范圍內的數字化交付工作。
2.2.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索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10月底前完成4臺套預應力錨索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3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索組合件全部到貨。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不少于2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5年9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地點: 能源山東莘縣312.5MW風電項目現場招標人指定地點。
交貨條件:車板交貨,即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現場招標人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2.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本項目場內、外道路分界原則為:
第一標段:G236國道碧石段謝家灘鎮(zhèn)人民政府附近拐彎點。
第二標段:當地縣道與鄉(xiāng)道交界處。
本項目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橋梁加固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招標人僅承擔場內道路為滿足全部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的費用,不免除投標人在設備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管責任),其他所發(fā)生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高速路口改造及恢復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索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設計聯(lián)絡會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受現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資格條件
3.1.1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資質要求: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風電機組制造商。
(2)業(yè)績要求:
1)投標機型或者同平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具有成功并網運行經驗(同平臺標準:技術路線必須相同,容量在5MW-6.7MW之間),且運行良好(須附相應供貨合同和業(yè)主出具的投運證明文件);
2)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投運時間為準)3.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運行業(yè)績不少于100臺套且均已成功通過240小時試運行(注:業(yè)績證明文件應能夠充分反映供貨合同雙方名稱及簽章、設備名稱、規(guī)格、簽訂日期以及通過240小時試運行證明等關鍵內容)。
(3)財務要求: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無連續(xù)兩年虧損。
(4)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5)其他要求:投標人投標機型應具有國際權威機構或者國家授權、許可的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設計評估符合證明。
3.1.2本項目兩個標段的塔筒設備制造均允許分包,其分包人應滿足以下資格條件(若未分包,則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鋼結構塔筒(本項資格條件適用于第一標段):
1)資質要求:
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具有鋼結構制造企業(yè)一級及以上資質,或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或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制造D級及以上資質。
2)業(yè)績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360臺套3.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附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
3)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2)鋼混塔架塔筒(本項資格條件適用于第二標段):
1)資質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業(yè)績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10臺套輪轂高度為140米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鋼混塔架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附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
3)信譽要求:未處于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3.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3.3 投標人不能作為其它投標人的分包人同時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本次招標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標。
3.4 各投標人可就本招標項目投標標段的要求:同一投標人可同時中標本項目多個標段。投標人對各標段須分別編制、遞交投標文件。
四、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獲取時間: 招標文件發(fā)售時間為2024年9月1日9時整至2024年9月6日17時整(北京時間,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