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標辦法及定標辦法(綜合評估法)”“C、投標報價”中序號1的評分標準進行澄清修改,澄清內(nèi)容如下:
原招標文件內(nèi)容為
序號 |
評分因素 |
評分標準 |
1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一致得10分,每高出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減0.3分,低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減0.2分,減完為止(不足1%時按1%考慮)。 |
修改為
序號 |
評分因素 |
評分標準 |
1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一致得10分,每高出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減0.3分,低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減0.2分,減完為止(不足一個百分點按插值法計算)。 |
招標文件其他內(nèi)容不變。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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