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綜合保稅區(qū)東區(qū)停車場工程張家港綜合保稅區(qū)東區(qū)停車場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張家港綜合保稅區(qū)東區(qū)停車場工程已由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qū)管理委員會以江蘇省投資項目備案證(張家港綜合保稅區(qū)東區(qū)停車場工程)張保投資備【2024】211號批準建設,項目業(yè)主為張家港保稅區(qū)張保實業(yè)有限公司,招標人為張家港保稅區(qū)筑城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張家港保稅區(qū)宏宇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自籌。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對該項目張家港綜合保稅區(qū)東區(qū)停車場工程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本次招標項目的建設地點:張家港保稅區(qū)香港路以西,寧波路以北
2.2 建設規(guī)模:為未來綜保區(qū)配套內部公共停車場,提供非盈利性配套服務。項目占地21畝,新建約13000平方米的停車場地和約1900平方米的輔助用房(包括查驗倉庫、辦事大廳、公用衛(wèi)生間等)
2.3 標段劃分
標段編號 | 標段名稱 | 招標范圍 | 合同估算價(萬元) | 工期日歷天 |
E3205820330001900001001 | 張家港綜合保稅區(qū)東區(qū)停車場工程 | 查驗倉庫1層(平臺、擋墻、雨棚等),局部辦公樓2層、公共衛(wèi)生間1座。室外停車場地、雨污水、綠化等室外配套。新建房屋面積約1900㎡。招標內容:土建及室外配套等工程。 | 1785.0 | 173 |
2.4 其他:本項目設計單位:蘇州立誠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資質條件:投標人須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含)以上,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 業(yè)績要求:
是否有此類要求: ? 是 □ 否
☑eta> ☑eta>投標人 ☐eta>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2021年09月01日_至今(以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承擔過[單項合同金額不小于1400萬元的建筑]_工程;
類似工程認定標準:
☑eta> 類似工程業(yè)績證明材料:需提供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項目)、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的原件掃描件,施工合同證明材料還需提供江蘇省建筑市場監(jiān)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或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平臺相應查詢網(wǎng)頁截圖。
☑eta> 金額以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合同為準,提供的業(yè)績證明材料必須反映出相關數(shù)據(jù)和內容,否則視為未提供,業(yè)績以蘇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張家港頻道企業(yè)信息庫中為準。
3.3 項目負責人要求:
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建筑工程建造師二級(含)以上(資格)和有效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書(B證),且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zhí)業(yè)。(綠化工程不適用)
(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xù),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fā)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guī)模在項目負責人執(zhí)業(yè)范圍之內。
3.4 財務要求:/
3.5 信譽要求:/
3.6 其他要求:
省外投標企業(yè)需提供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簽發(fā)的有效的《江蘇省省外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資格核驗書江蘇省建筑業(yè)企業(yè)信用管理手冊》掃描件上傳到企業(yè)信息庫(綠化工程不需提供)。
☐eta> 本工程不接受最新年度蘇州市建筑施工企業(yè)綜合考評結果考評等級為C類及以下投標人參與投標。
☐eta> 近兩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企業(yè)和擬派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串通投標、 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eta> 近一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企業(yè)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項目負責人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eta> 近三個月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企業(yè)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eta> 近五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投標人或者擬派項目負責人在招標人之前的工程中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履約評價不合格的名單如下:。
☐eta> 本工程不接受處于違反投標保證信用承諾行為信息公布期內的企業(yè)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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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本次招標 不接受 聯(lián)合體投標,聯(lián)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采用聯(lián)合體投標的,應滿足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2項的規(guī)定。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招標文件獲取時間為:2024年10月08日8時30分至2024年10月18日9時30分;
4.2 招標文件獲取方式:潛在投標人使用“CA數(shù)字證書”登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獲取;
4.3 招標文件每套售價0.0元。
5. 投標文件的遞交
5.1 投標截止時間為 :2024年10月18日9時30分。
5.2 逾期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6. 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6.1 本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是指:蘇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張家港頻道https://ggzy.zjgzhcs.com/TPBidder/bidderLogin。
6.2 各投標人均可就本招標項目上述標段中的1個標段投標,投標人最多只允許中標1個標段。
如果同一投標人在多個標段中均排序第一,招標人按下列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
☐eta> 按照標段順序,投標人在前面標段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后,所投其他標段將不再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eta> 按照標段招標控制價從大到小的順序,投標人在招標控制價大的標段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后,所投其他標段將不再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eta>
6.3 ☐eta> 本項目采用信用評價分篩選模式,滿足條件的投標人進入評標入圍環(huán)節(jié)。具體篩選辦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7. 評標方法
本次招標采用: ☐eta>綜合評估法☐eta>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eta>合理低價法 ,評標標準和方法詳見招標文件第三章。
是否采用評定分離: □ 是 ? 否
8. 發(fā)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wǎng)、蘇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發(fā)布。
9.招標人信用承諾書
本次招標項目招標人信用承諾詳見附件。
10. 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電話: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qū)建筑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0512-58320620 。
11. 聯(lián)系方式(異議)
招 標 人:張家港保稅區(qū)筑城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 招標代理機構:張家港保稅區(qū)宏宇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
地 址:張家港保稅區(qū)濱江大廈A座15樓1509-1513室 | 地 址:張家港市國泰北路15號 |
郵 編:215600 | 郵 編:215600 |
聯(lián) 系 人:楊裕風 | 聯(lián) 系 人:張晨嵐 |
電 話:0512-58329821 | 電 話:13915712708 |
傳 真: | 傳 真:0512-58116115 |
電子郵箱: | 電子郵箱:111111cao@163.com |
2024年10月08日
評標辦法前附表
評標入圍篩選(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和清標 | |||||||||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2.1.1 |
不再進行后續(xù)評標的情形 | 投標文件存在所列情況之一的,不再進行后續(xù)評標 1.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2. 投標函中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 3. 投標函中載明的投標質量標準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4. 投標函中載明的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 5.投標人未提供類似工程業(yè)績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類似業(yè)績證明材料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 |||||||
2.1.2 |
入圍篩選方法和數(shù)量 | 當進入評標入圍環(huán)節(jié)的投標人超過20家時,根據(jù)下列方法入圍進入后續(xù)評標程序的投標人。 1.入圍方法: ?直接確定: □方法一(全部入圍);□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方法六 □開標時從以下方法中隨機抽取確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方法六 2.評標入圍方法具體細則見附件三。其中: 方法二中: G1值為10%、15%、20%、25%、30%,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G2值為10%、15%、20%,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R= 方法三中: G1值為10%、15%、20%,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G2值為10%、15%、20%、25%、30%,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R= 方法四中:G1、G2值的抽取范圍參照方法二或方法三; R= 15,G1、G2 值的抽取范圍按照方法三; 方法五中:G1、G2值的抽取范圍按照方法二或方法三; R= (R一般不少于15家); 方法六中:R= (R一般不少于15家) | |||||||
2.1.3 |
清標標準 | (1) 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2) 以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jù),列出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 的所有偏差,并進行歸類匯總; (3) 核實投標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資質和資格、經(jīng)歷和業(yè)績、在 建工程和信用狀況等方面的情況。 (4)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認為投標人的投標價有可能無法完成 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所有工程內容,提請評標委員會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
2.1.4 | 當確認存在評委評 審和計算錯誤情形 的 | 評標入圍結果:□按實確定?不予調整 | |||||||
初步評審 | |||||||||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2.2 .1 |
形式評審標準 | 投標文件簽字蓋章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6 項規(guī)定 | ||||||
投標文件格式、內容 | 符合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實質性內容齊全 | ||||||||
報價唯一 | 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 | ||||||||
投標人名稱 | 投標人名稱與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一致的 | ||||||||
2.2 .2 |
資格評審標準(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項目) | 營業(yè)執(zhí)照 | 具備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
資質證書 | 具備有效的資質證書 | ||||||||
資質等級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 項規(guī)定 | ||||||||
業(yè)績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 項規(guī)定 | ||||||||
信譽要求 | 符合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1.4.1 項規(guī)定 | ||||||||
擬派項目負責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 項規(guī)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 項規(guī)定 | ||||||||
2.2 .3 |
響應性評審標準 |
無效標判定 |
詳見本章附件二“無效標條款”內容 | ||||||
2.2 .4 |
無效標判定 |
詳見本章附件二“無效標條款”內容 | |||||||
詳細評審 | |||||||||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
2.3.1 |
分值構成 | □以投標報價為評審因素投標報價:滿分分 ?以投標報價、信用評價為評審因素 投標報價:滿分 94分 投標人市場信用評價:滿分6分 | |||||||
2.3.2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1、評標基準值計算方法的確定
□直接確定:□方法五;
?開標時從以下方法中隨機抽取確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評標基準值計算具體細則見本章附件C,參數(shù)設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圍:95%、95.5%、96%、96.5%、97%、97.5%、98%,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圍:95%、95.5%、96%、96.5%、97%、97.5%、98%,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Q1值取值范圍:65%、 70%、 75%、 80%、 85%,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K2取值為:90%; 方法四:□K取值為:; □K值取值范圍:,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方法五:K 值取值范圍:,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Δ 值取值范圍:,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3、特殊情形下,評標基準價調整方式: 評標基準價調整方式:確認存在評委評審和計算錯誤的,評標基準價按實計算。 | |||||||
2.3.4(1) | 投標報價得分計算 | 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投標報價相對評標基準價每低1%扣 0.6 分(不少于 0.6 分),每高 1%扣 0.9 分(負偏離扣分的1.5 倍);偏離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 |||||||
2.3.4(2) | 投標人市場信用評 價評分標準 |
投標人信用評價得分=信用分值*6% | |||||||
2.3.4(3) | 投標人行為及標后履約考評扣分 |
按評標時考評扣分時效內的扣分值執(zhí)行 | |||||||
2.3.4(4) |
技術標 | 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是,合格性評審 ?否,中標后中標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 |||||||
2.3.4(5) |
其它 | 評分相等時排序原則: ?投標報價低的排名在前 □信用評價高的排名在前 (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
2.1.3 |
入圍篩選方法和數(shù)量 |
詳見本章附件一:評標入圍規(guī)則 |
2.2.2 | 資格評審標準 (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項目) |
詳見本章附件二:資格審查不合格情形 |
2.2.3 |
無效標判定 |
詳見本章附件三:無效標條款 |
2.3.2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詳見本章附件四: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